1、通过网络采集、传输公民个人相关银行卡信息,王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担任其辩护律师,侦查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采纳辩护人的犯罪行为性质的意见,未对其提起公诉。
2、运用学习掌握的开锁技术,在江苏境内各个城市进行肆意疯狂盗窃,所有窃得财物均一一查获,累计犯罪数额20余万元,入室盗窃事实清楚且具有累犯情节,张某因涉嫌盗窃罪依法批准逮捕,本人担任其辩护律师。最终采纳辩护人供证一致的意见,成功将认定的犯罪数额控制在13万元左右,张某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满意。
3、胡某在居住的辖区及相邻乡镇对大货车的电瓶进行疯狂盗窃并固定销赃,曾因其他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具有累犯的情节,本人担任其辩护律师。最终公诉机关采纳辩护人供证一致的意见,仅以3万余元盗窃金额的犯罪事实进行起诉,量刑建议低于三年,胡某及其家属表示满意。